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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嚴格與郭剛堂的寬恕可以并行不悖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6:24


 
  從刑罰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目的。第一是改造論,刑罰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報應論。犯罪分子接受刑罰,親身承受犯罪帶來的惡果,作為他犯罪行為的一種報應。報應論包含著代人複仇的意味。現代社會不允許私人複仇,刑罰就代為複仇,滿足家屬的複仇心理,這也稱為刑罰的安撫功能、報複感情平息機能。

  第三個目的是預防論。這個學說認為,刑罰是為了對將來犯罪的預防。一是對具體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懾,避免今後再犯。另一個則是向社會傳達價值觀,給公衆以心理上的警示,預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這就是“威懾其他人要引以為戒”的邏輯機制。

  在這個案例中,養父養母不會再犯,對個人威懾的意義不大,甚至改造的意義也不大了。但是,刑罰的報應功能仍存合理空間。顯然,養父養母當年買這個孩子時,有著明顯的殘忍惡意,他們知道這個孩子後面一定有一個家庭一生的悲痛。他們對孩子的善不足以彌補這種惡,當年的惡意惡行應該付出代價。

  報應的另一面,是安撫家屬、平息感情的功能。郭父承受了24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後的歲月中,他也無法再尋回一個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兒子。這段感情、這段艱辛,需要法律去撫平。

  更重要的是,法律應作為不作為,就會向社會傳達“只要躲過法律的時間足够久,買孩子就不用負責”的錯誤觀念,極大損害刑罰的威懾犯罪功能。法律的慈悲應該放在法條之後。因為法條的嚴格邏輯中,隱含著更大的社會功能與更高層次的慈悲,不可為一樁個案就損害法律的尊嚴,造成威懾功能的下降,導致新的悲劇發生。

  回到個案,法律的嚴格與郭父的寬恕可以并行不悖。郭父可以寬恕,但法律卻不以他的意志為轉移,一定要為他討回他應有的公道。道歉與真相還沒來到,原諒不必迫不及待。(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劉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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