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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補償”呵護婚姻關系公平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9:00:07


  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近日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按照傳統觀念,妻子或丈夫多做了一些家務活是非常正常的現象,有些人甚至把“男主外,女主內”的理念奉為圭臬,認為妻子幹家務活是一種天經地義的責任,是一種分內事,妻子幹多少家務活都是義務性的。因此,很少有人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要求,類似的支持案例更是鳳毛麟角。

  北京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支持了全職太太王某的家務補償訴求,對於界定家務勞動的法律性質和價值、呵護婚姻關系公平、促進男女平等都具有積極的司法意義和社會影響。

  家務勞動并不是義務勞動,而是具有法定求償屬性。實際上,原《婚姻法》第四十條就做出了支持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只不過,現實中夫妻以書面方式約定財產AA制的情況并不多見,因此,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門檻較高,適用範圍很窄,形式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民法典》吸收《婚姻法》之後,在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明顯的變化是,《民法典》删去了“夫妻書面約定”這一前置條件,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門檻降低了,適用範圍變寬了。家務勞動補償成了一種普適性的法定權利,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因做飯、洗衣、照顧小孩、贍養老人、保潔等家務勞動付出了更多責任,就具備了求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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