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獨角戲,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這種責任是平等的,也是連帶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夫妻財產共有的法律關系,基於家務責任的連帶屬性,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分工的默契,家務勞動補償條款不會被觸發。但到了離婚時,就需要明算賬,即便家務責任曾具有連帶屬性,最終也能確定雙方各自的“份額”。
保護弱者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項法律原則,而做家務活較多的一方也即“主內”的一方往往在婚姻關系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另一方則處於相對強勢地位,“家務勞動補償”法律規則及其適用過程中的司法實踐符合保護弱者原則,與法律的其他保護條款相呼應。
說到底,家務勞動是平等的勞動,是有價值的勞動,也是有“責任份額”的勞動。我們樂見出現更多家務勞動補償案例,也希望隨著司法實踐的積累,家務勞動補償的標准日益公平合理,制度日益成熟完善。(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