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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痛無良房企的“臉”,才能為消費者“護臉”
http://www.CRNTT.com   2020-11-27 21:50:45


  日前,備受關注的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落槌。浙江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要求游客“刷臉”入園的做法“超出必要,不具正當性”。這一判定被視為是法律為民衆“護臉”,對劃清人臉識別的應用邊界具有風向標意義。

  然而,明“刷”可避,暗“刷”難防。

  有媒體調查發現,如今很多售樓處的攝像頭,是偽裝的人臉識別系統。它可以對看房者進行全程高清晰度跟拍,不僅采集臉部信息,後台還會將手機號、所有來訪記錄進行匹配,以便於“精准營銷”。售樓處對此不會有任何提示,更不會告知看房者。因為怕“戴口罩也能被識別”,不能享受相關折扣,有人戴頭盔去看房。

  與一些動物園、小區啓動人臉識別系統,是打著“安全”“便利”幌子不同,售樓處的“無感”刷臉,連遮羞布都不要了。它是為了讓房企區分看房者是什麼類型,從而采取不同的銷售方案和利益分配。換言之,是為了房企精准獲客和留存潛在客戶。用網友的話說,每個被“無感”識別的看房者,都成了房企眼中“穿著衣服的數據”。房企這種“一切數據皆可變現”心態強烈到,看房者明確要求删除人臉圖片時,他們也會坦然拒絕。

  顯然,房企為一己之私安裝的人臉識別系統,是對公民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權的粗暴侵犯。這與時下社會對於人臉識別濫用風險的警惕和相關立法方向,都背道而馳。

  《網絡安全法》和《民法典》對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定下了“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和“經被收集者同意”的總基調。今年10月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進一步明確規定: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最近正征求社會意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對照以上法律,售樓部使用人臉識別系統,不僅沒有告知看房者,反而存在刻意隱瞞的嫌疑。在收集、使用和存儲等環節,更經受不住合法性與必要性的審視。成為行業心照不宣的普遍操作背後,是房企以違法違規的吃相無底綫逐利和“法不責衆”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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