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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離婚“終結”家暴,還遠遠不够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21:21


  近日有一樁家暴和離婚案,激起輿論熱議。一些媒體以“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樓,一年後仍未能離婚”為題進行報道,細看內容,卻發現多少有“標題黨”的嫌疑,繼而使問題的探討簡單化了。

  如果只瀏覽標題,人們除了對施暴的丈夫感到憤怒,還會歸咎於法院不予離婚的判決。實際上這是誤解。根據柘城縣人民法院的情況通報,劉女士被丈夫竇某家暴跳樓發生在去年8月,竇某被公安機關追逃,今年3月自首,6月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今年6月,劉女士起訴離婚,7月開庭審理。離婚案的一般程序是先調解,調解無效再判決。法院表示雙方分歧較大不再調解和開庭,將擇期宣判。

  梳理時間綫就會發現,家暴發生了一年,但劉女士提起離婚訴訟卻才一個月。所以,她被家暴後一年沒有離婚,不是法院的問題。

  一些輿論的跑偏固然有“標題黨”的原因,但也跟立法與司法對待離婚的態度有關。民法典寫入了“離婚冷靜期”,這是針對協議離婚而言,而起訴離婚時間更長,司法實踐中,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比較普遍。比如,當當網的李國慶就抱怨說,他們夫妻都鬧到人盡皆知的地步了,分居兩年多也不能證明感情破裂,卻因為兩個人分了“一袋蘑菇”而被認定婚姻還有挽回的餘地。

  從原則上說,法律既要維護婚姻自由,也要維護家庭穩定,這應該是“離婚冷靜期”和司法判決比較謹慎的原因。但是,有原則也有彈性,有普遍也有特殊。無論是社會共識,還是法律規定,一旦事涉“家庭暴力”,都不能再要求受害者隱忍。家暴受害者特別是長期處於家暴陰影的人,能鼓起勇氣脫離暴力環境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外界給予足够的助力。而外界“勸和不勸離”的曖昧態度只會讓施暴者有恃無恐,讓受害者如臨深淵。據劉女士說,她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她補充家暴證據。故意傷害案都已經在審理中了,還需要補充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有效證明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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