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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跳樓”該先審刑案,還是先判離婚案?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2:44


  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縣劉女士不堪丈夫竇某某家暴,為逃生從二樓跳下致雙下肢截癱。事發後,當地檢察院立案,以故意傷害罪對竇某某提起公訴。

  其間,劉女士於2020年6月8日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劉女士稱,法院稱雙方意見不統一,要求調解,等刑事判決有結果後再一起決定。有媒體報道稱,柘城縣人民法院庭長王國富回應,“不存在和刑事案件一起判決,只要民事案件事實清楚就可以判,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

  那麼,劉女士的離婚訴訟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結果再作出判決?

  7月24日,多名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劉女士離婚訴訟案件情況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前提,兩案并非“先刑後民”的關系,而應當民刑分立,分別審理。

  有律師呼籲被家暴的群體積極取證,并采取報警、訴訟等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鑫律師稱,如果法院以“等刑事案件有了結果”為由再決定離婚案件,存在不妥。該離婚案件與刑事案件雖然均系由於家暴行為而產生,但是無論該男子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均無法否認男子進行家暴的事實,劉女士均有權主張離婚。

  邢鑫認為,劉女士離婚案件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前提,兩案并非“先刑後民”的關系,而應當民刑分立、分別審理。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稱,我國婚姻法將“實施家庭暴力”列為法定可以離婚的理由之一。雖然,離婚訴訟要考慮因素較多,只要一方不同意,很可能會變得冗長,但與家庭暴力有關的離婚訴訟,情況較為特殊,法院更應考慮弱勢一方較為迫切的人身安全保護需要,盡快查清事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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