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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跳樓”該先審刑案,還是先判離婚案?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2:44


 
  白翔飛認為,雖然司法上有“先刑後民”的原則,但也要看刑事案件結果是否會決定民事案件走向,是否具有同一性,民事案件是否非經刑事案件不能查清等,如果家庭暴力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晰,判決離婚無需等到所謂刑事判決的結果。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辯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劉女士被家暴的監控視頻及傷情證據,足以證明丈夫對劉女士多次家暴的事實,既然存在嚴重家暴的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賦予法院調解的權力,法院對此離婚案件先進行調解,是合理合法的。

  趙良善認為,就該離婚訴訟案來講,如法院調解不成,認可開庭,并可直接下判,判決劉女士與其丈夫離婚,而不需要等待故意傷害案件的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判決離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柘城縣人民法院曾對此事回應稱,劉女士未在遭受家暴後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按照離婚案件的程序,當事雙方需要經過訴前調解的過程。目前訴前調解已經結束,此案正在審理。

  柘城縣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7月24日告訴澎湃新聞,該院已於6月15日以故意傷害罪對竇某提起公訴,并在公訴中把劉女士跳樓行為列為該案件的加重情節,建議法院從重量刑。該負責人還稱,劉女士跳樓截癱與男子家暴存在間接聯系。

  劉女士告訴澎湃新聞,目前當地法院已聯系她重新提交因遭竇某某故意傷害的傷情鑒定報告以及毆打監控視頻,將盡快做出離婚判決。“不會再次開庭,很快就會出判決。”劉女士稱。(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廖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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