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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案,非得“不曝光不解決”?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1:15


劉女士為躲避丈夫家暴選擇跳樓。圖源:北京時間
  河南商丘的劉女士很不幸。

  結婚後,她遭受過多次家暴。2019年8月,被丈夫竇某某拖拽頭發暴打後,她從二樓跳下,全身9處骨折,雙下肢截癱。

  今年6月,劉女士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個月後,法院以“雙方意見不統一”為由要求調解、不作判決。

  對飽受家暴之苦的劉女士來說,離婚,比想象中要困難得多。

調解

  隨著劉女士遭遇的曝光,有網友感嘆:“家暴都逼得人跳樓了,還扯什麼調解?”一些“過來人”更是唏噓:“鬼知道離婚有多難!”

  調解,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離婚訴訟法定程序。它的本意是在當事雙方離婚前,使其充分考慮離婚對家庭、子女等的負面影響,避免草率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不會判離;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原告只能在6個月後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而在第二次起訴離婚過程中,調解還是必經程序。

  調解必須,但不能成為離婚的阻卻事由。

  《婚姻法》直接指出,“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說,類似劉女士與竇某某這樣的“家暴離婚案”,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當直接准予離婚,容不得半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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