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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案,非得“不曝光不解決”?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1:15


 
  民政部調研數據顯示,當代人離婚通常與“感情基礎差、父母幹涉多、外界誘惑大、自我意識強、婚姻觀念‘潮’”等因素相關。

  相比“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的信條,不少年輕人選擇了“好聚好散”,甚至有人在婚前婚後都奉行“AA制”,只要沒孩子,所有事情都可以分得清清楚楚。

冷靜

  如今,愈來愈高的離婚率給制度設計敲響了警鐘。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經由“冷靜期”,衝動、輕率、猶豫型離婚在某種程度上被遏制,“可離可不離”的婚姻關系也有了緩和餘地。這一點,符合中國“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離婚立法指導思想。

  而就本案來說,劉女士的遭遇和“離婚冷靜期”無關。“冷靜期”適用範圍僅限於民政機關協議離婚,不適用訴訟離婚。

  我們常掛在嘴邊的婚姻自由,其實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兩方面。前者易懂,後者則意味著當事人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享有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劉女士一案的症結,恰恰在於離婚自由的受阻。據當地法院工作人員透露,該案訴前調解現已結束,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當地多部門也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據還事實一個真相”。

  可是,為什麼非要“不曝光不解決,一曝光忙著解決”呢?離婚訴訟、離婚自由,結合其具體情形,本不該成為“鬼才知道有多難”的事情。

  劉女士一案的發酵,更不應止步於未婚人士眼中的恐婚教材,而應成為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的現實參考。(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網 作者: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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