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浙大,“留校察看”是愛還是害?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56:34


  今天同時看了兩份國內知名大學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感覺特別魔幻現實主義。

  一則來自哈爾濱工業大學,處分文件稱,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大四學生楊某,在兩門考試中找黃某某替考,兩人因考試作弊被開除學籍。

  另外一則來自浙江大學,處分文件稱,努某,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校方經研究決定,給予努某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考試作弊的學生被開除學籍,犯了強奸罪的學生卻只是留校察看,一年後還能够申請解除處分,這讓不少人感到驚訝。

  一些網友覺得,哈工大的處分太過嚴重了,應該給考試作弊的學生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此,筆者倒認為,哈工大的處分雖然看起來嚴厲,但是尚在民衆能够接受的範圍之內。畢竟大學生都是成年人了,校規校紀也三令五申了,明知不能考試作弊,自己還鋌而走險,被開除學籍也算咎由自取——根據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學生考試紀律及考試違紀處分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屬於嚴重作弊行為,有考試嚴重作弊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至於浙大對努某的處分決定,當然也是有依據的。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規定:……(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努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確實符合“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