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引發廣泛關注。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位被法院判決的“強奸犯”,是否適合繼續留在校內,甚至順利完成學業?
高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的嚴厲程度僅次於開除學籍。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浙大對努某某實施留校察看處分,是校規適用範圍內較輕的一種。
單純以規定條文看,浙大的做法并無逾越之處。不過,此舉依然引發公衆熱議。強奸罪屬於社會危害性大的暴力犯罪,在人們的意識中,除了法律懲處,學校也要充分行使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權。如果允許其繼續以學生身份留在校內,是否會對校園安全構成隱患?而學校的這一處理結果,又是否能給受到努某某侵害的學生應有的慰藉?
多家媒體在報道中引用了一張疑似努某某所在學院處分意見的截圖。其中提到,努某某是初犯,且“強烈悔罪”“來自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
但是,一些網友也提供了與這些情況相反的信息。比如,努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圖顯示其生活豐富多彩,看不出“悔罪”的跡象,而且日常生活方式也不像貧困學生所為。至於其畢業生的身份,更難以構成從輕處分的實質依據。
浙江大學在其官方微信發布的《情況通報》回應,鑒於司法部門認定努××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因此決定其留校察看處分。應該認為,犯罪中止、自首情節等因素,是司法機關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緩刑的重要依據。但對於學校來說,在司法裁決之外,理應加入更多教育者的視角。人們期待,在浙大的進一步調查、回應中,披露更多有關處分決定的細節,以公開和透明安撫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