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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犯強奸罪僅留校察看?期待浙大更詳實調查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45:48


 
  退一萬步說,即便按照校規對努某某實施留校察看處分并無不可,人們還希望看到,在“留校察看”期間,努某某是否真正悔罪,學校又將對其進行怎樣的教誨。留校察看的期限為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這是否意味著12個月以後努某某就“平安無事”?

  從教育者的角度出發,任何教育懲戒都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培養,對學生的紀律處分亦是如此。因此,一些學校對學生實施處分時,常常采取了剛柔相濟的態度,甚至近年還有高校允許學生在畢業前申請撤銷處分,有的處分并沒有真正記入學生檔案。

  但是,從輕處分不是簡單的息事寧人,評估一個罪錯學生有沒有從輕處分的條件,還是要跟教育目標緊密結合。如果從輕處分成了“慣例”,也可能讓部分學生有恃無恐,起不到處分應有的教育效果。

  進一步而言,如何教育罪錯學生,應形成明顯的梯度,對“輕犯”實施較輕的處分,對“重犯”實施嚴厲的處分,而不是輕重失據。正如有網友所質疑的,在學生作弊普遍構成開除學籍條件的情況下,一個犯有強奸罪的學生還能繼續完成學業令人疑惑不解。只有明確底綫意識,才能讓學校紀律處分發揮應有的威力。

  教育應當是成風化人的,在公衆關注下,不管浙大進一步采取怎樣的措施,都要本著教育工作者的良心、使命,堅持對所有學生負責的態度。教育者的立場,對社會風氣構成鮮明的示範,人們期待浙大經過詳實調查,向社會提供既符合教育規律、又能撫慰世道人心的答案。(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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