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觀察者網報道,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7月17日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社交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當然,這場“軒然大波”裡沒有鮮花和掌聲,只有不解和憤怒。
概因這位浙大學生努某某犯下了強奸罪,先是被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後又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的處分,合規嗎?合適嗎?
翻閱《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確實能從中找到“合規”之處——“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也就是說,對被法院宣告緩刑的努某某,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是,開除學籍和留校察看,差別實在太大,前者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再恢複學籍,造成的影響是終生的;而後者期滿後可以申請解除,影響相對比較有限。
浙江大學沒有選擇頂格處分,而是從輕處理、留校察看,盡管也“於規有據”,卻有違社會樸素正義,人們在情理上很難接受。
強奸罪是刑事犯罪,對被害人的傷害非常大,為社會所不恥。浙江大學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也許如網上爆料所說,是本著對方“大四畢業生、強烈悔罪、來自民族貧困地區”等方面的考慮,卻嚴重低估了強奸罪的社會危害以及根植於人們內心深處的樸素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