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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犯強奸罪被留校察看,何以惹不平?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35:47


  7月20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7月21日,浙江大學微信公號通報稱,立即啓動了後續調查,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澎湃新聞7月21日)

  浙大“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依據在《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17條第3款:“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但這一處分依據仍遭質疑。因上述《辦法》第8條同樣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這即,按照《辦法》,對於“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開除學籍”實際上是原則、標配,而從輕的“留校察看”,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努××不僅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還是強奸重罪,何以沒能嚴格按原則給予標配的“開除學籍”處分,而是格外寬大開恩地僅“留校察看”?

  據網上曝光的努××所在學院處分意見,理由是:“考慮到努××是初犯,且已強烈悔罪,并懇請獲得改正的機會,同時又考慮到其來自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等情況”。

  即便是“初犯”,難道像強奸罪這樣的刑事重罪,也要念及“初犯”,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才能“開除學籍”?要知道,即使被認定“犯罪中止”,努××的強奸罪名,仍是確鑿無疑的,而既然已構成強奸罪,就不能僅僅因為是“初犯”,便忽視這種犯罪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危害。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當真是“初犯”“已強烈悔罪”,仍有待進一步全面徹查。據網傳的努××朋友圈資料顯示,最近一段時間,努××在朋友圈轉發的都是一些顯得十分愉悅輕鬆、“享受”的信息。從中,人們感受不到絲毫“悔罪”氣息,更遑論“強烈”了。另據浙大網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而是具有許多這方面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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