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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犯強奸罪被留校察看,何以惹不平?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35:47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在努××已被法院確定構成強奸罪,且所謂“初犯”“已強烈悔罪”的說法,仍存在很多疑點的情況下,僅僅給予努×ד留校察看”處分,是否當真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是否真正做到了“證據充分”等要求,都值得追問。

  近來,發生過多起涉事人因“考試作弊”“發表不當言論”等原因,被所在高校給予“開除學籍”的最嚴厲處分,而無論“考試作弊”,還是“發表不當言論”,這些已被開除學籍學生的行為,都沒有構成犯罪,更不用說是強奸罪這樣的刑事重罪了。

  并未構成犯罪的學生都被開除學籍了,而構成嚴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種種理由得到寬大處理。相關高校學生管理執紀追責的標准究竟在哪裡?

  有鑒於此,相關方面啓動的後續調查,應全面、徹底。如果這一處分當真恰當合理,就應進一步給出更充分具體的事實依據,表明它確實符合“證據充分”等處分規範;如果該處分確實存在問題,就要堅決予以糾正。(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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