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大學生犯強奸罪獲一年半緩刑,僅被留校察看”引發熱議,不少聲音質疑處罰過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強奸罪被判三年以下須具備自首、犯罪未遂、中止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因無法了解案情無法做出判斷。浙大回應稱正研究處理此事,後續情況會再公布。
20日晚,“浙大一學生強奸罪僅被留校察看”在網絡發酵。
記者從浙江大學學工部官網查閱該處分文件,處分通報顯示: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
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通報稱,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詢該案件,努某案判決書未公開具體案情。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銘律師表示,普通強奸案的一審判決和庭審,因涉及被害人隱私,不公開審理。
強奸罪為何會判三年以下?
據學校通報,努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犯強奸罪被判一年六個月,引起爭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奸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