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查閱《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顯示: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意味著,如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則必須開除學籍,如判處緩刑則可在開除學籍和留校查看中二選一。
趙銘認為,犯強奸罪的學生如果還在學校裡,可能會給其他學生帶來不安全感,不利於學校的聲譽,還可能造成不利社會影響。
阮齊林表示,對學生的處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具體案情判斷。(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