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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別迷信明星代言
http://www.CRNTT.com   2020-07-09 18:36:52


  近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熱搜,多名投資者要求“汪涵退還代言費”。事情緣於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台到期資金無法提出、轉讓,大量投資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輿論漩渦。

  據報道,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台從2014年5月6日至今年5月30日,借貸餘額本金約為227.62億元,借貸餘額利息約為17.82億元,總借貸餘額達245.44億元,平台的出借人數量達37.64萬人。今年6月,該平台暴雷,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偵辦。

  明星作為公衆人物,有著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號召力,在明星代言效應“加持”下,廣大消費者、粉絲們紛紛買單,不僅讓廣告商賺得盆滿鉢滿,明星也賺取了豐厚的代言費。明星代言廣告,理應對產品、服務本身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消費者權益負責,這不僅是因為明星獲得了代言費,還是明星作為公衆人物的社會責任使然。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明確規定,明星涉及虛假廣告代言,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除了會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外,還將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等的行政處罰責任。由此可見,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資并暴雷,投資者遷怒於代言人,要求其賠償損失,不但情有可原,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不過,在奉勸明星們遵守法律、珍惜羽毛、愛護粉絲、慎重代言產品的同時,也要提醒投資者應有投資理性,要有對自己的投資負責的意識。投資理財靠的是專業知識、風控意識、理性心態和對理財產品本身的了解和分析,從來就不應靠明星代言。一家金融平台是否靠譜、安全,關鍵還是要看企業的金融屬性、風控能力、專業背景等,而非是否有明星為其代言。

  演藝明星并非金融專業人士,甚至有的也是“投資小白”,對於理財產品的風險把控、邏輯以及構成等并不清楚。明星代言金融理財產品往往不甚可靠。有的明星唯利是圖,隨便接受廣告代言,對產品、服務本身缺乏應有的了解和體驗,也就沒有守住相應的法律底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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