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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道歉的汪涵、劉國梁 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http://www.CRNTT.com   2020-07-09 18:34:27


  因代言的借貸平台“愛錢進”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偵查,知名主持人汪涵、中國乒乓球協會主席劉國梁相繼公開道歉;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王女士(化名)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致使200餘名密切接觸者被醫學隔離觀察,該女子對媒體說“對不起大家,沒想到會感染”;某劇組發布“致歉聲明”,稱場務與“代拍”人員發生衝突并動手打人,已開除這名場務,并向當事人、粉絲朋友、演員及工作人員道歉。

  然而對於這些道歉,不少網友并不買賬,更在留言區用一句話回複:道歉有用的話要法律幹什麼?

  涉嫌違法者的道歉究竟有沒有用,首先需要厘清道歉的含義。江蘇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6日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指出,通俗來說,民衆理解的道歉是行為人認錯、悔過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道德層面。而從法律意義解讀,在民事法律上,道歉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一;在刑事處罰上,道歉也被視作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繼而成為量刑的一個考慮因素。

  如其所言,從1986年頒布實施的民法通則將賠禮道歉正式納入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到民法典中“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賠禮道歉在中國的法律化已具有歷史和現實的雙重立法實踐。而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中“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一般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具體來看上述道歉事件,孫勇認為要根據行為性質和法律後果具體分析。其中,汪涵、劉國梁的道歉行為意欲減輕其代言行為的後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或會被酌情考慮。

  談及汪涵、劉國梁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援引廣告法指出,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除面臨行政處罰,代言人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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