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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道歉的汪涵、劉國梁 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http://www.CRNTT.com   2020-07-09 18:34:27


 
  也有律師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稱,如果代言人明知網絡借貸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為其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依據刑法,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過,多位法律人士對於“汪涵、劉國梁退還代言費以及承擔法律責任”不抱樂觀看法。原因在於,這些名人大多擁有自己的法律團隊,會幫助其承接廣告時規避法律風險。這也是以往理財平台出現類似問題後,相關代言人并未受到責任追究的原因。

  再看前述的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未履行居家觀察義務一案。孫勇認為,王女士違反規定,在居家隔離期間破壞報警器外出,屬未依法履行公民防疫責任,造成潛在的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風險。如果考慮到該女子因患先兆性流產,其外出目的是就醫,并已認識到行為錯誤向公衆公開道歉等因素,有關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處理。

  也有評論認為,王女士有孕在身,要到醫院看病情有可原,但這不是其可以隨便破壞門磁報警器的理由,更不能成為對其網開一面不加阻攔的借口。

  對於某劇組內發生的當事人雙方互有侵害行為,孫勇建議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大小,按照過錯大小承擔各自責任。

  孫勇同時強調,要避免場外的道歉行為影響司法公正,關鍵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對道歉行為進行客觀法律評價。而讓違法者真正“悔罪”,重點在於通過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讓違法者真正認識到“可為”與“不可為”的界限,在其心中劃出司法紅綫。(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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