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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錢進“爆雷”,汪涵有責任嗎?
http://www.CRNTT.com   2020-07-09 18:31:42


  近日,主持人汪涵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原因是他代言過的愛錢進APP“爆雷”。據報道,有超10萬人共被騙超過100億元。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平台立案調查。

  7月2日,汪涵發聲明致歉稱,曾於2016年—2018年期間代言這款理財產品,對大家遭遇資金兌付困難感到十分痛心,自己和團隊一直在聯合相關部門督促平台解決問題,其律師團隊也會積極跟進此事。

  投資者的錢來之不易,如果就這麼“打了水漂”,說不過去。汪涵的表態,值得肯定。但根本問題是要厘清,作為前代言人的汪涵,是否需要為愛錢進的“爆雷”負責,如果要,應擔什麼責?

  有人認為,汪涵沒責任。因為他不是愛錢進的合夥人,只是與該公司有過商業合作關系,談不上“合夥犯罪”,即不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這種說法要成立,有一個前提,即汪涵不知曉愛錢進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明知道還代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就應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不過,按常識判斷,代言人大概率是不知道產品或服務存在違法問題的。

  但即便擺脫了刑事追責,也很難說沒有行政和民事責任。

  理財投資不是菜市場買菜那樣的“一錘子買賣”,消費者投資金融理財產品,是帶著一份“母雞下蛋”的期待。考慮到風險問題,《廣告法》對這種帶有投資回報性質的商品或服務廣告進行了嚴格限制,要求應有風險提示和警示,并禁止保證性承諾,利用受益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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