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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離婚冷靜期”需要“冷靜”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8:53


  蔣勝男代表認為,“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人為增加了協議離婚難度,容易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背離了婚姻自由權,故建議删除。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設置離婚冷靜期,與我國國情密不可分。很多“80後”“90後”夫妻多為獨生子女,特殊的成長環境使之養成了比較自我的個性,不少人組建家庭後不久,就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互不相容,一怒離婚,事後又不乏後悔,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司法部門給雙方一個緩衝、反思的機會,避免衝動離婚、閃婚閃離的現象。在離婚率逐年走高的背景下,離婚冷靜期有著挽救婚姻的良善初衷,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維護家庭穩定的作用。

  蔣勝男代表引用了《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等相關調查數據,“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這個似乎不值一提。在筆者看來,基於我國龐大的婚姻人口數據,5%的絕對值亦非小數字,況且近些年來離婚率逐年走高,四年後的今天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恐怕已非5%了,這一龐大離異群體對家庭、社會的負面影響同樣不容小覷。

  離婚關系到夫妻關系、親子關系等諸多社會關系,對於當事人和社會而言都是一次“裂變”,設置離婚冷靜期,體現了“法律的善意”,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的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等改革目標的相關要求。

  當然,離婚冷靜期并不適用於所有離婚者,對此,《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我國法律還規定重婚、遺棄、惡習等特定情形下沒必要設“離婚冷靜期”或者說取消了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對夫妻平等關系、婚姻法規的維護,是以人為本,細化、完善法規的正確思路,蔣勝男代表所謂的“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的說法缺乏充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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