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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應進一步細化規範適用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4:51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審議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5月19日,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她擬提交關於建議删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全國兩會前夕,離婚冷靜期再次成為熱議話題,這并不意外。自去年民法典草案審議中提出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以來,就一直極富爭議。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雙方輕率、衝動離婚,這份善意的制度得到不少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對意見。此次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提出删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就體現了反對方的觀點。

  之所以建議删除離婚冷靜期,蔣勝男代表的理由是這項制度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她認為,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決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應該用少部分人的情況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那麼,應如何讓離婚冷靜期制度既實現避免衝動離婚的初衷,又能適用於大多數人的情況?筆者以為,簡單删除,或者以補漏的形式指出某些情形(如家暴)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恐怕都不是最優選擇。好的辦法是進一步細化完善離婚冷靜期適用條件和範圍,確保其施行有更明確的邊界。

  比如,那些結婚時間很短的或者有過離婚經歷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內曾反複結婚離婚的夫妻,為避免他們草率離婚,就不妨適用離婚冷靜期。再如,對於那些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於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樣可以適用離婚冷靜期。此外,對於那些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難而難以獨立生活(如喪失勞動能力)的夫妻,基於夫妻間的互相扶養義務,也可適用離婚冷靜期。

  如果能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情形進行細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該制度避免衝動離婚的初衷,也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數人為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買單。同時,細化完善後的離婚冷靜期不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從側面回答了何為“不冷靜離婚”,這就能最大限度減少妨礙婚姻自由的誤傷或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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