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設計并非要限制婚姻自由,但如果忽視協議離婚申請的具體情形,一刀切地執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對一些人來說,這反而增加了離婚難度和離婚成本,繼而對婚姻自由帶來負面影響。衆所周知,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實乃婚姻自由的兩面,若離婚自由受到某種限制,結婚自由則不可能不受到影響。誠如蔣勝男代表分析的那樣,對於婚姻,如果只有順暢的進入機制,沒有順暢的退出機制,就會影響人們選擇進入的意願,讓人們變得謹慎。
既要發揮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積極作用,又要防止它對婚姻自由造成負面影響,更合理的做法就是細化規範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只有離婚冷靜期這項制度更具有精准的針對性,才能避免各種不必要的“擴大化”。(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貴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