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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新規,厘清責任彰顯公平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59:32


  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又有新動向。據新京報報道,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增加5個新規,包括“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等規定。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事件頻發,成為公衆高度關注的“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廣東深圳5歲男童被高墜玻璃砸中,最終搶救無效離世的悲劇,尤其令人痛惜反思。目前,盡管這些新規尚未通過立法程序,還不具備法律效力,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立法者反對侵權、保障權利的鮮明態度。審視5條新規,明確致害人的侵權責任、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法律責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濟更加得力,進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於遏制高空拋物墜物亂象。

  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的舉證責任,與一般情況下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同,《侵權責任法》第87條確立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可能致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是因為,考慮到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複雜性,要求被侵害人舉證過於困難,故而立法傾向於保護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應該說,如此規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問題是,這種立法傾斜和簡單指向,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後遺症”。比如,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等現象,對於實際上的非侵權人,“連坐”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顯然并不公平。又比如,一些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事件發生後,卻陷入職能部門推諉不管、建築物管理人自視無關的尷尬境地,最後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築物使用人來承擔責任。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協商而非訴訟程序,結果是業主賠180萬元,租戶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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