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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侵權責任,讓“頭頂”更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57:13


  近年來,各地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令人憂心。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相比侵權責任法有關“高空拋物墜物”的現行規定,此次草案三審稿規定的設計要細得多,共增加了5點:一是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二是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三是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五是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這些規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拋物墜傷害侵權責任的劃分更清晰,除了實施侵權的責任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之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建築物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特別是強調了建築管理人對高空拋物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關系,這事實上是明確了建築管理人對“頭頂安全”的保障義務。
  
  另一方面使得責任的分攤更公平。現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中,“全樓埋單”的權利救濟設計一直飽受爭議。就初衷而言,這一條款本義是調查無法證實侵權人的“兜底設計”,但在實務中容易成為一些部門調查“避難”的借口,執行偏差透支了條款的公平。此次修訂對此打了兩個“補丁”:其一,有關部門應當調查,經過法定程序確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才能啓動“全樓埋單”索賠,進行了前置保護,也強調了有關部門的責任;其二,明確了“全樓埋單”人員向侵權人的追償權利。相對而言,這是一種合理的謹慎設計。

  細化“高空拋物墜物”侵權責任,讓侵權損害發生後索賠有更清晰的依據,既是目的,更是手段。高空拋物墜物多發頻發,除了居民公共安全意識缺失之外,防範治理責任缺失是關鍵。應該說草案三審稿中這些規定設計,都將管理相關方面納入到了侵權責任內調節,這也是責任的倒逼。而隨著監控等現代技術的廣泛應用,給偵破案件帶來極大便利,今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而“全樓埋單”的情況,也會越來越少。(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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