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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密預防高空拋墜物“責任之網”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56:24


  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目前,《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確立了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即“全樓埋單”的民事問責制度,讓一些業主或住戶大呼委屈,經常引發輿論對於問責公平的思考和討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了“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的前置責任,只有無法查清責任人時,才適用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補償規則。顯然,這一問責順序明確并強化了有關機關的先行查證責任,有助於查清高空拋墜物的來源,查清事實真相,實施精准追責,降低“全樓埋單”的概率和風險,促進歸責公平。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的上述調整固然是一種進步,但依然主要著眼於高空拋墜物發生之後的責任歸屬。針對已經發生的高空拋墜物傷害行為進一步完善歸責法則和程序,能够更好地修補受損害的權益關系,慰藉受侵害者或其親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相關責任群體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但事後歸責的作用畢竟有其局限性,高空拋墜物的“殺傷力”巨大,有些人因為高空拋墜物而致殘甚至失去生命,有些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傷痛和打擊,可以說,有些權益損害是賠償等責任無法彌補的,有些傷害是無法逆轉的。

  應該承認,再到位、再有力的事後歸責也不如高空拋墜物沒有發生,不如事前預防。所以,應對頻繁發生的高空拋墜物現象,民法典等法律更應著重織密“預防責任之網”。

  高空拋墜物行為主要發生在城市的社區,法律應該針對高空拋墜物建立宣傳教育機制,明確社區管理組織、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門的宣傳和警示責任,以及學校、家庭對孩子們的教育、監護責任;建立高空隱患排查排除機制,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單位、業主、住戶對門窗、高空擱置物的查驗管理責任和對高空拋墜物的防範責任;建立硬件防護機制,明確住建、公安等部門部署高空拋物監控系統、強制安裝安全防護網等硬件系統的責任。

  由這些法律責任織成安全防護網,能够營造一種防範高空拋墜物的文明氛圍,從源頭減少高空拋墜物行為,降低高空拋墜物的傷害指數,從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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