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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住高空拋物 還靠法律“補網”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55:41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并對高空拋物墜物“全樓埋單”規定作出調整,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作出明確規定,賓館房間與住宅相同,均屬於私密空間,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搜查、進入、窺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即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再依法追償。8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因上述諸多涉及公民權利保護的重要修改,直面近年來引起廣泛爭議的社會話題,而格外引人關注。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努力,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但同時,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在立法領域還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法律法規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不够,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有些新發生的社會現象,因為法律尚無明文規定,難以認定責任,各說各理,難免爭議不斷,亟待法律定爭止紛。

  說得直白一點,就是有些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已經落後於時代的發展,無法完整地保障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比如高空拋物傷人,當時規定“全樓埋單”是為受害者負責,但對無辜的人來說,確實有些不近情理,隨著偵破技術的發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修改這一規定,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再比如賓館偷拍現象,已呈泛濫之勢,并形成一條黑色的產業鏈,如不從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執法必然遇到困難。至於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也是總結了近些年的經驗教訓,為避免取證、訴訟時間過長而賠付太慢,進而影響受害者治療而做出的更具人性化的修改。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必須順應老百姓的呼聲,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有法可依,有與時俱進的良法可依,才能更好地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護好群衆的利益,也才能讓所有人在一個個法律事件中堅定對法律的信仰,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捍衛法律。

  當然,修改并制定法律只是第一步。“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具體到高空拋物,如果負有調查責任的部門懶得一查到底,那最後恐怕還是要“全樓埋單”;打擊賓館私裝攝像頭、規範人體基因科研、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等等新規定,也都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

  正如網友在留言中所渴盼的,希望這些良法能够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這兩年有關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以及各地法院的判決,都充分展現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贏得輿論高度褒獎,可資借鑒。(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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