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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像“醫鬧”那樣“校鬧”沒用了
http://www.CRNTT.com   2019-08-21 22:06:51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出台《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圖片來源:文匯報)
  不敢組織學生春游秋游、不敢組織社會實踐活動,甚至不敢批評學生……“醫鬧”之餘,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時有發生,學校承擔了相當大的責任和壓力。8月20日,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意見明確,8類行為被定性為“校鬧”,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

責任認定前 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出了“校鬧”事件,一些學校的做法是“花錢買平安”,盡量減少不良社會影響。但意見明確,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

  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需積極主動、按標准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需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公安機關到達前 學校保衛可采取必要措施

  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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