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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像“醫鬧”那樣“校鬧”沒用了
http://www.CRNTT.com   2019-08-21 22:06:51


 
  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幹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

  意見要求,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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