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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拒載”合法 卻不一定正當
http://www.CRNTT.com   2011-06-14 15:00:52


  之前看過一個帖子,說的是一位48歲的空姐,因為31歲的機長要水時給得慢了點,就被機長以影響情緒和飛行安全為由,要求寫書面檢查,並當著全體乘務組的面向機長及兩位副駕駛道歉。帖子中說,機長一開始也是要這位空姐下機的,乘務長去求情,為了能正點起飛,只好答應了機長所有要求。

  我對這個行業不熟,開始看帖子以為只是個別人的素質問題,又對帖子本身的真實性存疑,但今天看了這個南航機長“拒載”的新聞,才發現,原來有“個性”的機長還不是個別現象。

  機長的情緒確實會影響飛行安全,這沒人懷疑,所以,保證機長執行飛行任務時心情愉快、情緒穩定,當然也是件很要緊的事。甚至於,為了保障飛機飛行安全,被稱為“航空刑法”公約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 和《蒙特利爾公約》也賦予了機長“拒載”的權力。當然,這條公約也適用於國內。所以,這次的南航機長“拒載”可以說是在合法地履行職責。

  只是,航空刑法對機長“使某人下機權”的定義,只是模糊地規定為,機長如果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在飛機內可能或確已存在公約規定的“行為”,不論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保護飛機或者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維持飛機內的正常秩序和紀律,就可在飛機降落的任何國家領土上,令其下機。而這些“行為”就包括危害飛機內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按新聞所說,調座乘客占用了空警的位置,往大了說,這確實影響到飛機內的正常秩序和紀律,可這種純屬無心之失的舉動,並在被制止後很快予以了糾正,還能被定義為“危害飛機內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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