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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水扁的“俄羅斯輪盤”何時擊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8 08:51:41  


  中評社香港1月28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民進黨團聲請釋憲甫遭駁回,陳水扁立即“呼應律師團”再提理由相同的釋憲案,意圖阻撓“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同一時間,“行政院”竟也要求“法務部”提出釋憲案,引發檢察官“征戰中打退堂鼓”的質疑。 

  府、院、黨、律師團共同對法院施壓,且二度釋憲之時點抓得如此準確,司法高層洩密的消息不脛而走。雖然“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否認傳聞,但這種鋪天蓋地打壓審案法官的有計劃行動,若無準確的內線消息,豈有可能在時間上拿捏得如此分毫不爽? 

  社論說,陳水扁方面不斷聲請釋憲,一言以蔽之,就是欲將對抗法院、打壓法院的種種舉措合理化。陳水扁藉聲請釋憲誣指進行中的“一審”為“違憲”,當然就可順便吞回了所謂“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 

  然而,這一波接一波的釋憲提案,非但不合聲請釋憲要件,而且根本沒有理由。因為,聲請釋憲的要件是政府機關“於其行使職權(中),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但在本案中,並未出現此種要件,故無聲請釋憲的理由。 

  社論認為,要說清楚這件事,還是應由陳瑞仁的偵查開始。陳瑞仁偵訊陳水扁時,陳水扁並未表示有無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疑慮,甚至還表示自願放棄豁免權,陳瑞仁乃完成偵訊。然則,就此已完成的事實而言,陳水扁並無“於其行使職權中,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發生疑義”之情況,有何理由提請釋憲? 

  接著,陳瑞仁起訴吳淑珍,並於起訴書中表明陳水扁是共同正犯,但須待任滿後追訴之;則檢察官既未起訴陳水扁,陳水扁當然也無從主張“因行使職權而在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時產生違憲疑慮”云云。至於共同正犯吳淑珍既不受憲法保障,陳水扁能否自行將明文限於“總統”(連‘副總統’都不在保障之列)的‘憲法’第五十二條擴及妻子,這用膝蓋想即可,還需大法官解釋嗎?如今,“國務機要費”案已經是法院繫屬的一件正在進行審判的案件,與陳水扁“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緣何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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