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台開案判重刑 立下偵辦判決典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8 10:52:12  


  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刊登一篇特稿文章說,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涉及的台開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就內線交易部分,判處相關人士相當重的刑度。合議庭的見解,對內線交易規範目的、重大訊息成立時點有了釐清作用,也為往後偵辦內線交易案定下一個規範標準。

  勁永案 開啟判重刑案例

  文章說,長久以來島內證券市場屢傳內線交易,但定罪率低得離譜,究其關鍵,主要是審判機關向來都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採取嚴格認定的結果。但今年以來,審判機關的見解逐漸轉向,除了證交法內線交易刑度愈修愈重,更重要的是,讓首位金檢局長李進誠下台的“股市禿鷹勁永內線交易案”,陳俊吉一審被判三年十月的重刑,開啟內線交易判重刑案例。

  再者,“最高法院”對“訊碟案”的呂學仁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確定,也扭轉了長久以來內線交易難以定罪的狀況。要成立內線交易罪,一般來說,有三個關鍵點,是否為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訊息、有特定時間點、有無可能接觸重大消息。

  難定罪 多虧窩裡反條款

  文章指出,所謂重大且未公開的訊息,指的是訊息公布後,可能影響公司股價波動的消息。特定時間點,則為買賣股票時間和重大訊息有無關聯。有無可能接觸重大消息,指的是涉案人是否具有證交法規定的內部人,或有從內部人知悉訊息的“受領人”的身分。

  內線交易案,除了要鎖定有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事實,更重要的是必須查出涉案人有無事先獲悉重大且未公開的訊息。問題是,何謂重大消息?重大程度如何判斷?得知重大消息後買賣時點又如何認定?內部人和受領人如何界定?由於法律規範不明確,都給了被告辯解空間。

  正因為內線交易難辦,且難定罪,因此證交法修正加重刑責同時,才特別增訂俗稱“窩裡反條款”的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和交出犯罪所得,可減刑二分之一的規定。

  即成犯 重大消息認定嚴

  文章表示,“股市禿鷹”案正是涉案人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和交出犯罪所得,最後才換得輕判和緩刑。

  趙建銘涉及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也同樣有涉案人蔡清文偵查中自白,才能使從事內線交易的趙建銘等涉案人難以卸責。

  更難能可貴的是,台開內線交易案部分,合議庭就是引用訊碟案的判決意旨,再參酌大法官賴英照的見解。

  文章指出,合議庭認為,內線交易行為是即成犯,且為抽象危險犯,故只須具備“內部人或自內部人處獲悉重大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為買入或賣出”形式要件就可構成,並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也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圖利意圖為必要。

  正因如此見解,合議庭在台開案中認為,重大消息的公開方式,並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限,即使新聞媒體已大幅報導的訊息,除非該重大消息已經媒體完整、真實報導,否則也不得認為是已公開的消息。

  新見解 應可產生嚇阻性

  文章說,另外,內線交易中消息重大性與否之判斷,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以消息對於投資人買賣證券的影響程度著眼,衡量交易可能完成之機率與完成後對投資決定可能產生之影響作綜合判斷,而非單純以尚未完成特定之程序,即否定其為重大消息之性質。

  台開案中,有關廿億聯貸案、出售不良債權可獲利十六點五億的訊息,媒體不曾報導過,所以蘇德建轉告趙建銘等人,他們再據以買賣台開股,就構成內線交易。如此見解,對內線交易可說具有相當程度的嚇阻性,未來如判決確定,更可對內線交易案的偵辦,產生指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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