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民進黨提“釋憲”是搞“現代帝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9 09:05:16  


  中評社香港12月19日電/香港文匯報今日發表署名評論文章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審理的前一天,提出“釋憲”申請案。民進黨團認為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應包括除“內亂”或“外患”罪外,凡於其任內因執行“總統”職務所觸犯之其他犯罪,均應永遠予以豁免。即強調“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偵察、訊問及作証等程序上暫時豁免外,還進一步主張“總統”“就其任期內行為”,於卸任後亦不受刑事訴究的“實體上永久豁免權”。此無異形同在搞“現代帝制”。

  評論說,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總統”豁免權,究其實質意義應該是指,“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訴究”當然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但“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隻要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時之“訴究”當然也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

  縱使依據台灣“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認為就立法的目的解釋,“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系指不受“偵察”、“起訴”、“審判”,亦僅限於其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且未經“罷免”或解職者,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絕無所謂“永久刑事豁免權”,更無所謂“程序豁免”與“實體豁免”之分。

  評論指出,然而,“就其任期內行為”與“職務上的行為”之間卻存在著很大差異,而且“總統”實際上所擁有的“職務上行為”遠大於“憲法”和法律所明文賦予的范圍,而“實體上永久豁免權”究是指“就其任期內行為”還是“職務上的行為”?又有一番爭議。因此其提出“釋憲”之申請,無非是想要藉“大法官”解釋之舉,以盡量阻擋將來發動“訴”的可能性。“總統”豁免權本僅明確的指刑事上豁免權而已,但民進黨竟有意連民事上的“訴”也讓“總統”得以豁免,似乎深恐自己將來也成為被要求“轉型正義”的對象。

  評論最后說,從整個“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經過來看陳水扁的態度,一開始即說“起訴涉案就下台”,后來改為“一審有罪就下台”,再到提出“釋憲案”、對“憲法”和法律構成要件一日一解,要求“停止審判”等動作頻頻,無所不用其極的使出各種招式,說穿了其目的就是要全力阻撓司法審理的進行。過去阿扁自許尊重司法,在頭目津貼案中親自出庭花蓮地檢署作証,並以此沾沾自喜,大肆宣傳。可是,等到自己貪污被起訴了卻又提“釋憲案”和要求停止審判,一路走來,始終不停在“變”與“騙”,讓台灣人民全看在眼裡,隻有加深民眾對執政當局誠信和守法的質疑。難怪檢察官張熙懷有“不會傳訊不說實話的人”的驚人之語,分明是指阿扁的善變與謊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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