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陳水扁罪不可赦,嚴懲這個不肖政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06 09:57:57  


  中評社香港11月6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評說,陳水扁貪汙,已是台灣法律及民意所不容,罪無可逭;陳水扁犯了貪汙罪,卻不誠實認錯,深切悔過,反而謊言狡辯,詆譭司法,尤其無可饒恕。 

  社評指出,陳水扁昨晚“向人民報告”,將自己塑造成一個為台灣憂勤,想盡辦法從事“秘密外交”,卻受盡委屈和汙蔑的英明“元首”。若照他的說法,對於這樣一位愛台灣的人,非但不可冤枉他,台灣人更應為他近日所受的冤屈向他致歉!
 
  昨晚的陳水扁,其舌如簧,卻仍是破綻百出,捉襟見肘。他又標榜薪水減半,卻不能證明他未用發票貪汙;他辯稱“沒有落入私袋”,但起訴書上卻明明寫著“(每月一二次)陳鎮慧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他又說,所有的錢皆用於“秘密外交”,但起訴書指出,陳水扁自己也承認曾用機要費買鑽戒贈予吳淑珍,並認為這合於“饋贈”項目。 

  社評說,陳水扁果然是個厲害角色。他用陳瑞仁“承認”了“F案”及“資助民運”案,證明他確有將錢用於“秘密外交”;然後,關於陳瑞仁戳穿其謊言部分,則稱皆是為了保護外交機密的“善意謊言”;至於不能自圓其說的部分,則又歸諸“秘密外交”,含糊帶過。陳瑞仁不知有心或無心地在起訴書中開了一個“巧門”,陳水扁如今已從門縫探出頭來。
 
  陳水扁甚至公然指責陳瑞仁違背了“保密封存”的約定。唯果真事涉機密,自應保密;倘若事涉犯罪,即應揭發。例如,關於“甲君”一節,陳瑞仁之所以能拆穿陳水扁的謊言,憑的完全是硬功夫。他逐一追查“總統府”的發票來源,仔細核對“甲君”近兩年的出入境日期,發現“總統府”宣稱給付“甲君”的十四批機要費期間,其人根本不在境內,曾天賜根本不可能“當面交付”外交情蒐費用給對方。難道這一張“甲君”收款日期的明細表,也屬“善意謊言”的一部分?
 
  陳瑞仁讓證據說話。“甲君”協辦外交的謊言一戳破,曾天賜始不得不俯首認罪,坦承南線工作“純屬虛構”。從這個角度看,讓陳水扁貪瀆現形的,其實是阿扁自己提供的“甲君”假單據。若真是“秘密外交”,豈會出現三張“假單據”?最可笑的是,至攤牌之日,府方竟還安排了一名“乙君”充當偽證證人,但已來不及派上用場。
 
  社評表示,如今,謊言被陳瑞仁戳穿,陳水扁竟然說,“甲君”“身陷”大陸,身不由已;但是,“假單據”卻是早就“造假”,曾天賜等亦承認造假,難道這也是“善意的謊言”?
 
  本案出現的“機密外交”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無中生有,純粹是虛構瞎掰的情節,如“甲君”及“南線工作”。另一種則是魚目混珠,將其他的外交項目“移花接木”到機要費案上,如“台灣禮敬團”及“東北亞外交”的支出。第三種則是“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二案,陳瑞仁認為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汙罪嫌”。這卻是陳瑞仁給陳水扁開的巧門。
 
  這第三種類型仍有繼續深入偵查的空間。因為,從起訴書提供的佐證來看,即使真有“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的項目存在,卻無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証明,其金錢是由太百等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所請領的機要費所支付。陳瑞仁在起訴書中亦指出“在(金錢)數額上亦確有全部由機要費支出之可能”,“可能”二字應是語帶保留,但這樣的論述已與他在另處所說的“無貪汙罪嫌”落差極大。
 
  社評說,起訴書指出,“F案”簽約是在2004年7月以前(生效自2004年7月16日),但“三家禮券”首次報領機要費卻在2004年11月以後。難道是先簽約,然後再用發票籌款?何況,“F案”是“南線工作”的謊言被戳破後才出現的說詞。至於陳瑞仁指出,“三家禮券發票”的報領皆為“整數大額”,而不似另一批童裝狗食發票那樣的“零星小額”,因而認定有可能用於“秘密外交”。這顯然是一種不當聯結。因為,吳淑珍自九十一年七月起就開始用童裝狗食等發票報銷,“零星小額”自甚不便;最後出現“三家禮券發票”,改走“整數大額”的手法,恐只是“熟能生巧”而已,豈可認定“整數大額”一定就是用於“秘密外交”? 

  陳瑞仁網開一面,其用心似在為陳氏夫婦留下一個“畢竟不是全部貪汙,仍有用於秘密外交者”的想像。如此一念之“仁”,遂使陳水扁昨天從這一扇巧門鑽出頭來;但我們認為,包括“F案”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等,在法院審判時仍有諭令重啟偵查的空間。陳瑞仁如此栽在陳水扁手中,應非他始料所及。 

  社評指出,陳水扁甚至指責陳瑞仁擅立“非機要費”的科目;又稱,機要費的“稱謂”極不一致,令他無所適從。但是,機要費即使有一百種“稱謂”,卻只有一種法定的支領辦法。陳水扁既稱全部用於“秘密外交”,則豈又稱曾購鑽戒“饋贈”夫人?既稱當面交付“甲君”,但“甲君”怎麼連人都不在島內?一個謊言,要用另外一百個謊話去狡飾。昨晚陳水扁又說了一個鐘頭的謊話,但這一定不是最後一次。 

  民進黨要求陳水扁在本案偵結後再提出說明,其實只是形同逼他再度公開撒謊而已。這當然無助挽回陳水扁他個人及民進黨的信用。當一個“總統”必需自辯“我不是騙子”的時候,他還能直視人民的眼睛嗎?人民又能從他的雙唇中讀到幾分真相?
 
  社評認為,陳水扁只剩一年半任期,但司法程序緩慢。他竟然稱一審判有罪他就下台,這不啻就是擺明了不肯認罪下台。台灣司法不能寬貸這個貪汙的“總統”,台灣人更應懲罰這個滿口謊言、毫無誠信可言的不肖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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