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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06-11-29 13:49:46



  從比較深層次的角度看,產權制度不完備造成分配機制的不健全,直接影響產權的激勵作用。在傳統的國有企業中,勞動者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不能實際支配資產,資產收益對勞動者的收入沒有直接的關聯效應。企業經營者由於可以支配國有資產而獲得特殊利益,其收入與經營績效不一定統一。企業產權制度缺陷已成為企業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障礙。即使是現代企業制度中通行的分配機制,如年薪制、股權激勵等在現有的產權制度下也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甚至還可能帶來副作用。在土地產權方面,由於農民只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或經營權,所以土地沒有成為市場中流轉或交易的生產要素。這種情形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農民不能從中受益,卻助長了批地過程中的權錢交易。要素市場和要素產權不健全,按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就難以實現,市場經濟體制中分配的公平性也就難以完整體現。

  生產要素中除資本、土地、勞動力三要素外,技術、管理要素如何參與分配也需要探索具體的實現形式。勞動力要素在目前的情況下還處於不利的地位。投資是產權的實現和延伸,投資主體的單一國有造成壟斷經營,必然產生壟斷利潤,不利於投資效率的提高和公平分配。因此,需要改變法理上歸全體公民所有的壟斷利潤轉化為部分公民利益的現象,改變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收入的不合理分配。

  從上述情形看,建立分配協調機制,一方面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深層次的矛盾,建立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市場經濟中的分配協調機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公共管理下的分配協調機制。

  中國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口仍然未納入社保範圍,社會保障覆蓋面不足,存在著事實上的城鄉分割。從發展進程看,實現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將其付諸實施對於緩解社會矛盾有重大作用。

  此外,需要建立鼓勵民間力量進入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社會機制。當前,一個突出問題是加強公共財政的管理。教育、衛生、科學、體育經費使用的方向問題、結構問題、程式合理性問題,甚至違反審計規定對計費的濫用問題,都需要採取更為強有力的改革和管理措施。

  合理的利益分配協調機制需要合理的利益表達機制予以保證。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結構設定需要適應這一變化,增加新的社會階層的代表數量,特別要注意弱勢群體的訴求,增加他們的民意代表。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職能需要根據新情況的變化加以明確和更新。人民代表的選舉方式也應根據這一精神進行相應的改革。應當健全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表達結構,比如可以考慮恢復建立農會一類的組織,使農民利益的表達機制更加健全。同時應當進一步全面考慮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機制問題,使得社會意見得到有效表達,從而有助於社會的和諧。

  權利保障機制
  
  公平的利益分配與公民權利設定和保障密切相關。沒有公民權利的保障,合理的利益協調分配不能得到保證。公平作為一種社會原則,反映了人們對現實社會權利關係的道義追求。它是圍繞尊重和保障每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利而形成的社會範疇,主要包括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分配公平。中共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其核心和本質是“以人為本”,其中就包含著尊重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

  權利公平是社會公平的核心,它是由憲法所規定和保障的、體現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公民權利。權利公平意味著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各項公民權利,從而達到發展成果惠及每一個人的目標。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構建和諧社會問題時說了一段很重要的話: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人民共用是權利公平的重要表述,是這次六中全會決定的一個亮點。

  在權利公平方面,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勞動權、財產權等。從實踐層面看,中國在消除所有制歧視、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就。但是,現階段依然存在著影響權利公平的因素,主要有“官本位”影響下的特權現象、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壟斷行業的壟斷福利等。解決這些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要求。切實保障公民在規則權上的平等是達成公平的基本條件。正是在這一點上,權利公平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機會公平是實現權利公平的必要條件。機會公平雖然不一定必然導致結果公平,但沒有機會公平就一定沒有結果公平。為構建和諧社會,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使得社會成員平等地獲得政治參與、投資創業、文化活動、資源利用、職務升遷、接受教育和培訓、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機會。這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也是必要的。不平等的機會所導致的社會結構失衡和分配的不公平,既可能產生社會動盪,也會直接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發展的停滯。

  權利公平需要法治的保證。十六屆六中全會將重申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努力把中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逐步形成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這些無疑對於完善權利保障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權力運行機制
  
  公民權利的保障需要合理的權力運行機制。中共六中全會就構建和諧社會提出“六個必須”,其中之一就是“必須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維護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促進社會和諧的強大合力。”

  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民主法治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所有的個人和社會組織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得有淩駕法律之上的個人或組織。這是和諧社會最根本的制度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創造民主團結的政治環境和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這方面既要加強立法工作,不斷建立健全與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也要有依法行政的機制保障。機制保障是更為根本的東西;沒有機制保障,政府行為難以規範,司法公正難以保證,腐敗行為難以有效遏制,社會正義和和諧難以實現。

  合理的權力運行機制需要合理的權力結構。政府職能的越位或缺位,司法職能的不夠健全,都是權力結構問題的表現。為構建和諧社會,政府需要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逐步從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淡出,把重點放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中介組織的建設,加強社區建設,逐步形成政府調控機制同社會管理協調機制相結合,政府管理職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的社會系統。宏觀地看,中共十六屆二中、三中、四中和六中全會,分別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黨的執政問題和和諧社會建設問題做出了決定,形成了從經濟、政治、文化到社會的整體改革佈局,從而也形成了整個社會結構合理化包括權力結構合理化的運作基礎。

  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方面是權力制約機制。沒有權力制約就沒有權力的合理運行,權力主體就會走向腐敗。如果社會上有一部分人屬於絕對權力者,則再強的監察力量也難以發揮作用,公平的人才選擇機制也無法形成,權力也無法獲得社會的道德承認,從而導致執政基礎的削弱甚至毀壞。所以,權力制約是關係和諧社會構建的關鍵環節,是防止權力者濫用權力和走向腐敗的根本機制。為加強對權力的制衡和監督,人民代表要進一步發揮批評、監督和質詢的作用,形成對權力的制衡。司法領域要進一步強化司法公正。新聞監督對於保證政府清廉高效有直接作用,需要進一步從具體法律的層面落實憲法的要求。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6年11月號,總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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