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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種生產關係和社會形態的創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19 17:41:53  



  《決議》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和要求概括為“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同時,又指出了達到這個目標和要求的四個主要任務,即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全面深化以農村稅費改革為重點的綜合改革、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不難看出,目標和要求是從現代化文明的意義上講的,它們是否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為甚麼衹能是社會主義性質、這種建設能否以各種創制來解決農村在新的階段的發展問題,確實由具體的工作指向來體現的。因此,僅僅從操作層面去執行《決議》提出的任務還不夠,必須認識到這些建設內容本身所具有的對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創制要求,才能清醒看到和把握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途徑。

  第一,就推進現代農業建設來講,目前要解決的問題或困難主要有三個,即資金和資本投入的增加和擴大;科技創新和科技支持能力的持續提高以及相應的保障機制;實現以分享農副產品市場增值為核心內容的農業產業化。

  很顯然,這些問題和困難僅僅靠農村自己的能力是無法解決的,這不僅因為農村經濟處於競爭的弱勢地位,更因為任何投入都是要有回報的。所以,國家在提出城鄉統籌戰略的同時,還針對性地要求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這種“反哺”和“支持”是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發展政策,而隨著這種政策的實施和落實,新農村的創制既是在城鄉統籌的前提下成立的,也是這種統籌的具體構成方面。在不以社會主義為發展原則和方向的地方(比如發達國家),這個問題根本就不存在:從歷史上看,資本主義的利潤導向使那裏的工業化是通過農民的破產和傳統農民的被消滅來完成的;從現在來看,所謂對農業的補貼更是為了保證農副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利潤最大化、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競爭優勢。事實上, 那種把支持農村或補貼農業當成現代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普遍規律的看法根本就是一種誤解,而導致這個誤解的根本原因,正是以西方國家的現代化為標準來看待中國農村發展的前途,結果不僅是悄悄地閹割了社會主義,更是無視中國城鄉的實際情況。 與此類似的誤解還有所謂的城市化導向。毫無疑問,至少是由於產業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的發展必然會出現各種新的城市形態,但這根本不是西方現代化理論所鼓吹的城市化,而是經濟和社會形態在發展中的自然變化。相反,如果人為地(或者以各種行政手段)推行城市化,又不能使農村享有和城市一樣的公共產品供給,那麼城市化衹是一種產生更多不穩定因素的勞民傷財。事實上,隨著現代農業的建設和發展,中國的農民問題將轉變成非正常不穩定就業群體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的趨向已經出現。由於這個群體的龐大(估計不會少於四億),是否堅持社會主義的發展原則必然會帶來不同的結果,而且直接制約著新農村創制的可能途徑。

  第二,就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改革需要協調共進來講,其中的道理並不難理解;而之所以要以稅費改革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重點,主要是因為稅費改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採取的直接辦法。但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這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恰恰就是如何消除稅費改革與減輕農民負擔的直接聯繫,從而不僅在城鄉統籌的意義上實施稅費本身的改革,而且使“負擔”本身失去意義,或者說使 “負擔”還原成為發展條件自然的相對差別和可接受的貧富差距的常態。

  從理論上講,稅費制度和負擔是兩回事。稅費制度的存在以及減輕負擔的要求都不違背公正原則,但是,怎樣對待稅費制度以及如何實施稅費制度所體現的卻是公平原則。就稅費制度的改革來講,主要包括設置甚麼樣的稅種、額度、徵繳物件、繳納方式、使用專案和途徑等等。在這方面,不同的社會制度當然會有不同的設置,但從社會以國家這個共同體來組織、管理和運轉來講,稅費制度的設置本身都是公正的,其中一些基本的稅種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比如各種形式的地租、生產和經營稅、消費稅等等)。考慮某些群體的承受能力、如何通過二次分配或轉移支付來減輕這些群體的稅費壓力,這些當然是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原則的題中之義;但它依照的是公平原則,其辦法應是形式上的變通和轉換,所以自然的發展差別和可接受的貧富差距本身並非不公平。相反,如果因為窮就不繳稅,那就和公正原則相矛盾了。所以, 用減免稅費的辦法來減輕農民負擔衹是一種過渡性的權宜措施,不僅擺脫貧困的根本出路在於發展,而且使“負擔”失去意義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平問題。 在這個意義上講,不僅稅費改革這個重點(包括其他領域在內的綜合改革也一樣)必須從城鄉統籌這個角度來考慮,而且真正意義上的稅費改革(或者說稅費改革本身)還沒有開始,以減輕農民負擔為直接目的的稅費改革不過是在為這個開始準備條件罷了。因此,如何合理、平穩、有效地度過這個階段,直接制約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在這方面的改革與發展的可能途徑。

  第三,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是城鄉統籌要解決的最根本問題,也是中國農村城鎮化建設的主要物質支撐和形態特徵,農村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生活條件等方面的改善也衹有在發展公共事業的意義上才是可能的。現在的問題在於,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必須包括設法把農村納入正規和正常的二次分配制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從道義上反哺農業和支持農村,更不是臨時性地對農村的減免甚麼、減免多少以及對農民補償甚麼、補償多少。

  幾乎所有人都說城鄉二元結構不好,但這在很大程度上衹是一種似是而非的道德判斷。根據這個判斷,過去的人民公社制、重工業為主導、工農業的剪刀差、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等等,在現在看來都是要不得的做法。然而事實並不如此簡單絕對。且不說採取這些做法有其歷史的原因和實際條件的局限,僅僅就“二元”這個最根本的特性來講,其實是很自然的。城市和農村本來就不可能一樣,在農民數量巨大的中國尤其如此。一個社會有幾個“元”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區分這些“元”的根據不能違背公正原則。但是,公正原則的堅持或實施是有條件的,所謂發展是硬道理講的就是這個意思。所以,現在一方面要發展農村自身,另一方面則要依照公平原則設置包括農村在內的正規和正常的二次分配機制。 二元結構之所以對農民不利,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農村基本上處於這個二次分配的體制和結構之外,致使農民不能正常獲得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在各種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基礎建設等方面的弱勢狀況也難以改善。 其實,就是現在的發達國家,全社會進入基本一致的二次分配也衹是半個世紀前才有的事,而我們現在從道義角度針對具體情況採取各種保護農民利益的做法,雖然是具體條件下的某種迫不得已和權宜應對,但也更加顯示出了社會主義在堅持公正與公平原則方面的自覺性。所以, 社會主義新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的可能途徑,主要在於兩個方面的合作創制,一是以適合農村社會形態的形式創制和發展農村的公共事業,另一是從城鄉統籌的角度將農村納入國家二次分配的正規和正常體系。

  第四,創制農民增收的有效運作機制。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是農村發展的基本物質前提,達到這個目的的唯一出路,是創制新型的合作經濟。這種合作經濟的實質和作用,是使合作共同體成員能夠分享通過各種形式的產權合作帶來的增值利潤。

  從國家各級政府到全社會,都說要想辦法達到農民增收,而如果這個要求達不到,甚麼樣的社會主義和新辦法都是沒有意義的。事實上,自從實行責任制以來,每個農民(或單戶)就是一個單獨的經濟實體,和一個公司沒有兩樣;但是國家(和政府)以及所有不是這個公司的組織和個人都不會去要求或負責這個公司的增收。在這個意義上講,農民增收其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特有的問題,是共同富裕的公正原則對各負其責的公平原則的特殊要求。

  正是這個要求,決定了必須在責任制的局限之外創制農民持續增收的可能途徑。這個局限主要有兩點,一是農民不擁有完整的產權,二是分散的個體和規模太小的實體在投入、技術、資訊等方面嚴重缺乏競爭能力。相應地, 新的創制一方面要使農民能夠有辦法真實地使用產權,另一方面則要有辦法通過某種組織形式來創造更多的增值並享有這個增值的效益。顯然,這個創制途徑就是合作經濟。 現在人們把各種專業協會、以及公司加農戶等形式叫做合作經濟,但是這還遠遠不夠,甚至還不具有真正的“合作”性質和功能。合作經濟的“合作”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即合作者必須具有獨立的產權資格、合作組織或形式以成員能夠分享增值利潤而不是組織本身的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及內部的民主管理。合作經濟和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模式不同,它主要是以公平原則來實施的一種合乎道德的經濟機制,所以上述三個基本條件實際上也是它的合作內容。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土地的私有化相悖,而集體產權不僅自身有矛盾(或者說無法落實),而且也是責任制功效再生的主要局限。因此,具體的合作經濟組織或形式固然會有結合不同情況具有不同特點,不過就促進農村改革的深化的來講,合作經濟作為一個可能途徑的根據主要在於,它可以以物權的方式使農民真實地擁有和使用土地產權,同時又以合作的方式保證社會主義性質的公共產權。

  新農村與社會主義自身創新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個大課題,現在人們對此的認識還很不夠,甚至很不清楚。針對這種狀況,集中說幾點我認為是至關重要的看法: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僅是繼續深化農村改革的必需,而且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和關鍵構成部分。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真實含義是一種生產關係和社會形態的創制,其直接針對的是打破責任制以及各種權宜性或過渡性措施的局限、在城鄉統籌的意義上謀求共同富裕。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五十年代以來社會主義理念在農村現代化建設方面的延續,更是社會主義自身創新的一個重要內容。
  
  四、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不僅是一系列的方法創制,這個建設的原創性尤其體現為它的建設內容和可能途徑始終是互為因果和互為表裏的;換句話說,新農村建設的創制必須依據社會主義原則,而新農村的建設成效將確證和充實著社會主義自身的創新發展。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6年3月號,總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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