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1日發布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最受關注或最具威懾性的,除了對頑固“台獨”分子依情節嚴重程度進行懲治包括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外,還可以“缺席審判”;對於“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的威懾力尤其巨大。《意見》指出,可以依法“缺席審判”,這意味著不管“台獨”分子身在何處,只要涉及犯罪,被司法機關提交審判,都難以逃脫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會通過“有效措施”追捕。大陸顯然不乏這種“有效措施”,包括通過各種渠道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的立場,強調中國是依法審判,要求相關國家配合,將犯罪分子緝拿歸案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意見》需要懲處的是極少數頑固“台獨”分子,而非廣大台灣同胞;《意見》的“總體要求”是:維護台灣地區的和平穩定,維護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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