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改宗《萬國公法》
在法理適用上,日本對琉與對台的紛爭,都採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據西方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的“領其地,理其政,徵其稅”原則,逐步兼併琉球。明治政府處心積慮安排的兼併步驟,如次:1.首先,於明治五年(1872)將“琉球王國”改封為“琉球藩”,以“領其地”;2.其次,將“琉球藩”的管轄權,從“外務省”移往“內務省”,以“理其政”;3.最後,則新設“出張所”(稽徵所)於琉球,對琉課徵稅金,納入“大藏省”(財政部),以“徵其稅”。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其根據《國際法》之“領其地,理其政,徵其稅”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三大原則,以獨吞琉球。
日本政府既根據《萬國公法》的步驟,將琉球編入日本版圖,確立日本對琉領有權的近代《國際法》法理根據,自認為已立於不敗之地。又,為了進一步排除所有與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相互矛盾之處,乃於1875年5月任命松田道之為琉球處分官,並於7月抵達琉球,宣布“琉球處分”。其內容,為:1. 禁止琉球進貢中國,2. 禁止琉球受中國冊封,3. 禁止琉球奉中國正朔,改採日本年號,4. 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5. 改革琉球藩制,使與日本本土相同,6. 為了通知政令,琉球須遣人駐京,7. 廢福州琉球館,8. 藩王上京謝恩,9. 設置鎮台分營駐屯琉球。其目的,在於斷絕清朝藉中琉宗藩關係之名,干涉日本併吞琉球。
1877年末,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於赴任途中,船泊神戶港上,突接琉球密使馬兼才登船控訴日本阻貢,抵東京後,旋即展開交涉。
3、中日適用法理的交涉
1878年9月,何如璋赴外務省,與外務卿寺島宗則展開琉球歸屬交涉。寺島首先依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提出“自其土地收稅者,為管轄者”、“在其土地實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轄者”的主張。相對地,何如璋則提出東方王道思想的“國民信服領有論”,強調“非其國民信服者,難謂其為管轄之主”,加以批駁。於是,雙方繼續展開論述辯駁。
寺 島:不在管轄之人心服否,而在現在之著手如何。
何如璋:琉球乃從前我國著手之處。
寺 島:徒有納貢朝聘,不可謂為實地實施政治。三百年來,我國持續設置官吏加以管轄。
何如璋:若論古事,三國時代,我國曾冊封貴國為王。……畢竟不可以琉球為貴國之所屬。
寺 島:我國有勳章制度,頃贈俄帝,冊封為我國一等勳位。琉球國主中山王號得自貴國,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為歪理。
寺 島:今有貴國以冊封中山王為屬國,我國以徵稅三百年為屬藩等兩種說法。
何如璋:我國有琉球數百年來納貢之證據。
寺 島:貢者出於禮儀,與收稅不同。稅者,非實地管轄者不得徵收,近來各國相交總據公法行事,不背公法為要。
何如璋:納貢之義聞於貴說,封王之義如何。
寺 島:如歐洲各國至羅馬以乞帝號,封王之事不可謂為屬國。
何如璋:然欲將其置於我國所屬。
寺 島:三百年來受我國保護之故,難委於貴國之管轄。……不干與其政,不可謂為管轄,亦不可謂為保護。既非管轄保護,不可謂為屬國也。一如琉球,若其國大猶可,如此 撮爾小島,非能保護管轄則必成他國之掠奪物,因而讓所稱外藩遭到捨棄,當為貴國之失策。
最後,以中國無力保護屬藩而成為“他國之掠奪物”之“強權即公理”結束交涉。從此,中琉宗藩關係在列強的堅船利砲下,配合《國際法》的包裝,遂橫遭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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