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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美情報界濫用職權許久 監控項目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23 00:53:55  


 
  被《衛報》和《華盛頓郵報》披露出來的另一項目“棱鏡(PRISM)”,則允許國安局和聯邦調查局獲得包括電郵、照片、文件、連接日志等信息。美國政府為該項目的合法性辯護,稱該項目符合《外國情報監視法》及相關修正案。他們可能是對的,而背後原因僅僅是因為該法案無法對相關行為再進行有意義的約束。

  文章表示,根據《美國外國情報監視法》的規定,如果政府想進行電子監控,那麼它必須向特殊的情報監視法院呈上一份機密申請,指出並描述監控對象,其監控理由必須合理,而且監控手段的使用必須僅限於監控對象。

  美國國會於200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修正案第702條,該條款允許美國政府機關搜集電子通訊信息,以獲取有關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目標的情報。然而,如果說數百萬美國人的電郵、照片、文件都是“恰巧”被針對海外對象的監控項目所搜集,那就太虛偽了。

  文章說,美國人有理由期待他們的行動、交流以及決定不受政府相關項目的記錄和分析,最高法似乎對此觀點表示贊同。最高法去年首次對警方利用GPS設備追蹤公民的行為做出限制。最高法院法官塞繆爾•阿里托(Samuel Alito)認為,在大部份刑事案件調查中,長期監控“侵犯個人隱私”。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稱,對個人各項行為的追蹤“能充分瞭解其家庭、政治、職業、宗教及性別取向等豐富信息。”

  外國情報監聽法庭本應當發揮其制衡作用,但這個秘密法庭卻極少拒絕提交上來的機密申請。1979年至2002年間,它從未拒絕過任何一份監控申請。過去5年間,在近8600份申請中,只有兩份申請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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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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