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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終結佔中活動的武器是法制
http://www.CRNTT.com   2014-10-08 00:09:41


 
  “佔中”是怎麼威脅和破壞香港法制的呢?正如專家解釋的那樣: “佔中”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具有違法性。“佔中”活動還違反特區的本地法律,包括治安法律,甚至可能觸犯刑事法律。“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在其發表的“‘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中不打自招地承認,違法至少包括:(1)阻斷道路違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2)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3)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條)等。由此可見,“佔中”行動明顯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佔中”已經出現的一些暴力行為和未來可能失控的危險傾向,難以避免出現一些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

  也就是說,用現行的法律制度,足以釘住“佔中”活動極少數的核心人物。

  搞什麼政治運動就可以蔑視法律與制度,也就可以挑戰法治,這樣的道理,放在全世界都是行不通的。

  大多數參與“佔中”的學生是被蒙蔽的,是在情緒衝動下被有心人誤導的,他們是情有可原的,對他們必須抱有理解與寬恕之心。但是,如果任由知法犯法的核心犯法分子逍遙自在,這是對法制的公然踐踏。這在美國、在英國也說不通的。

  美國曾經發生了“占領華爾街運動”,警方強力清場,並在2012年3月由美國國會通過“反占領華爾街法”。“反占領”法的一般處罰是罰款和最高一年的監禁。如果攜帶武器或犯有人身傷害,刑期可能增至十年。將“進入或滯留”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包括“妨礙或擾亂政府或官員執行公務”和“阻撓或妨礙任何限制性建築或場所的出入口。”這一規定禁止的抗議活動範圍更為廣泛。這項代號為“H.R.347”的法案在參議院幾乎全票通過。只有三位共和黨人投了反對票。沒有任何一位民主黨參議員投反對票。

  終結“占領華爾街運動”,美國靠的是法制。這又有幾個人知道?

  美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必須如此,香港是一個法制社會,怎麼就可以縱容少數人踐踏法制?

  所以,香港商報昨日發表評論指出:“佔中三醜涉及串謀、煽動、教唆促致犯罪﹔刑事毀壞、意圖藉此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威脅摧毀及損壞財產等嚴重罪行,必須嚴究到底。”

  如果不追究,從此香港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法律尊嚴就蕩然無存,隨意霸占公共場所,隨意占據政府機構,隨意讓銀行商鋪關門,隨意讓不同政見的人們鬥毆鬧事,就會成為香港的社會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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