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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農委會”為美萊豬施行法制“詐術”
http://www.CRNTT.com   2020-11-01 10:42:27


  中評社香港11月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日“是非集”專欄說,近日來對於進口美國豬肉之事,“立法院”在野黨從法制面提出質疑,而爭執的焦點則是今年9月7日“農委會”修正後公告的“農防字第○九五一四七三一一一號公告”。該公告雖在“立法院”進行備查案的實質審查,但在民進黨強勢的護航下,最終結果並不會使之失效。事實上,即使該公告因“立法院”審查結果而失效,卻不會影響政府進口美國含萊特多巴胺之“萊豬”的政策決定。然而,從“農委會”修正該公告的程序和內容來看,卻說明了對台灣民眾施行了“詐術”。

  首先須強調者是,發布上開公告的依據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故而“農委會”依據該法所管理的事項,自是僅限於管制島內動物得以使用的藥品。因此,“農委會”既無權管理國外對動物的用藥,更無權決定可否進口動物類肉食品。那麼,“農委會”又怎和應否進口美國“萊豬”扯上關連?且“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還經常奮勇為進口萊豬辯護呢?

  萊克多巴胺在台被列為禁止給牛豬等動物使用的“禁藥”,其理由自是基於食品安全衛生考慮,避免民眾食用了使用過禁藥的豬牛肉食品,因而對健康造成危害。然而,如今民進黨政府要開放他們曾經大力反對的美國“萊豬”,於是就需先解決本國養豬不得使用禁藥,但對使用禁藥的外國“萊豬”卻可進口的矛盾。

  2006年民進黨執政時代,“農委會主委”蘇嘉全首次發布了上開公告,其內容為“受體素(β-agonist)包括Salbutamol、Terbutaline、Clenbuterol、Ractopamine……等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供產食動物(Food-producing animals)使用之毒害藥品”,可見其依法所管理的事項為“動物使用之毒害藥品”。

  20121年因應美國牛肉進口,“農委會”修正該公告內容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但不包括作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另外將“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排除在島內畜產業使用的禁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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