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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律協通報“攜斧”事件:責令檢討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15:01:00


  中評社北京9月29日電/近日福建律師攜帶斧頭參與庭審一事引發社會關注。9月29日上午,澎湃新聞從泉州市律協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律協已向泉州各律所下發事件通報,通報稱該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庭規則應該予以批評,但其主觀目的是為了協助法庭查清案情,尚不構成危害法庭安全,決定不予處罰。

  泉州律協在通報中介紹了事件調查情況。通報稱,9月12日上午9時10分,石獅法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殺人案,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延祿、伍曼琳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龔延祿未經法庭許可,攜帶一把與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膠封刃的斧頭,置於袋內帶入法庭,在法庭上作為輔助證據展示,法庭組織了對該斧頭的舉證和質證。

  庭審結束後,龔延祿走向審判席,欲將斧頭呈遞審判長,審判長詢問其是如何通過安檢將斧頭帶進法庭,並讓其將斧頭提交法院一樓材料收轉中心。在審判長詢問龔延祿期間,被告人被反手佩戴戒具、由法警押離第十一審判庭。

  在被告人離開法庭後,龔延祿才返回辯護席,調查未發現司法建議書和罰款決定書中所述龔延祿律師攜斧頭從被告人身旁走過的情況。此外伍曼琳律師並未攜帶斧頭進入法庭,庭審中也未觸碰過斧頭。

  泉州市律協認為,伍曼琳律師參與法庭審理的行為,未發現實施違反法律和行業規範的行為,依法不應予以處罰。龔延祿律師未經法庭許可,攜帶斧頭進入法庭的行為違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應予以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作為深刻檢討。

  泉州市律協還認為,龔延祿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庭未對作案斧頭進行實物證據舉證質證的情況下,為了證明被告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將購買的同款斧頭作為輔助證據帶入法庭,並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舉證質證,其主觀目的是為了協助法庭查清案情,且從庭審過程到被告人被帶離審判庭期間,該把斧頭自始至終處於其實際控制下,庭審後其也未持斧頭從被告人身旁走過,因此,其行為尚不構成司法建議書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節嚴重”,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相關法規等規定,依法不應予處罰。

  泉州市律協還提醒,希望各律所要吸取教訓,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教育廣大律師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庭規則,堅決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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