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10日電/“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開庭辯論,檢方論告指扁家有關玉山官邸的開銷,幾年來政府明明編列1127萬餘元,已經足夠吃飯用膳,卻還申請“國務費”,此外,有關玉山官邸的修繕費,也編列2819萬元,但扁家照樣詐領“國務費”,認為之前高院將扁侵占“國務費案”的金額大量限縮並不合理。
聯合晚報報道,高院上午提審在監執行中的陳水扁,針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更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截至中午為止,檢方才完成論告程序,緊接著由被告陳水扁等人的律師辯論。
檢方論告指出,扁珍以私人發票申領“國務費”,並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並指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的馬永成、林德訓,核銷單據上有審認簽核,應共負相關責任。
檢方論告指扁家以領據條領“國務費”,但玉山官邸幾年來,政府本就編列預算支應,加總共有1127萬餘元,已經足夠吃飯,但扁珍卻仍據此申領“國務費”,另從2000年到2006年間,預算也編列2891萬元的官邸修繕費用,然而扁珍依然持相關單據詐領“國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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