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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等法院裁定 陳水扁關17年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06 11:44:19  


  中評社台北12月6日電/陳水扁在龍潭案、前101董座陳敏薰人事案分別遭判刑11年、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扁應合併執行17年半,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400萬元。

  中央社報道,台“最高法院”11月11日將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龍潭案各判刑陳水扁、吳淑珍夫婦11年、陳敏薰人事案各判刑8年。扁已在2日發監執行,將扁從台北看守所移往桃園龜山監獄服刑後,檢方3日向高院聲請訂合併刑期。

  高院經抽籤分案後,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審判長陳貽男、陪席法官宋明蒼做出裁定,扁應合併執行17年半,併科罰金1億5400萬元。

  至於吳淑珍的部分,高院仍未收到檢方聲請,吳淑珍的發監方式與服刑方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午將由檢察長顏大和召集“法務部”、台北地檢署和高雄地檢署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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