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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妻子淪被告 瓦解林益世心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06 11:14:41  


  中評社台北7月6日電/檢方偵辦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索賄案,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先後被列為“被告”,顯示特偵組收押林益世後,企圖從林益世最愛的兩個女人下手,並“以人追錢”,透過追查賄款流向釐清案情,也調查有無共犯。 

  中國時報報道,林益世案賄款金額龐大,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從過去類似案例,以林的身分、地位,賄款“獨食”機率非常高,如果要分給其他人,會增加風險。 

  因此,特偵組收押林益世後,一定要追查相關賄款流向,如同扁家弊案,扁珍貪污的款項絕大多數由扁家人操盤,不論藏放銀行保險室,還是匯款海外銀行洗錢,絕不假手外人。 

  為查明賄款去向,特偵組連日鎖定林益世母親、妻子,正是著眼於此。除了追查贓款,也是讓人在牢中的林益世間接知道,母親和妻子都因他落難,達到壓迫他吐實的目的。 

  五天來,特偵組三度約談彭愛佳,期間也約談沈若蘭,從林益世最愛的兩個女人下手,果然讓林家交出部分賄款。 

  法界人士指出,陳啟祥當初交付的賄款是美金,林家交出的卻是新台幣,這無損所得繳交。 

  因為法律並未規定贓物必須是原物,扁案當初爆發後,扁家繳交或檢察官查扣到的贓款也不全是美金,重要的是能追回折合一樣數額的贓款即可。 

  特偵組公布的新聞稿,沈、彭二人涉嫌罪名一樣,從法的角度來說,二人涉嫌的藏匿貪污犯罪所得、寄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兩項罪名都以“明知”為要件。如果當事人收下當時,並不知道是犯罪所得,或收受當時並不知情、事後才知道,都不符“明知”的構成要件,也就很難以構成犯罪。 

  第三項罪名隱匿刑事證據罪也一樣。沈若蘭、彭愛佳收下林益世交付款項當時,如果無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縱使有搬藏、寄放動作,也不能扣上隱匿刑事證據罪。 

  所以,沈彭二人未來是否成立三項罪名,就看特偵組如何證明二人事前“明知”。 

  特偵組從“兩個女人”突破,好瓦解林益世的心防,如果林益世未來配合、坦承不諱,母親、妻子也可能沒事或輕放,就看林益世說不說,決定母親、妻子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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