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18日電/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案,一審獲判無罪,經特偵組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合議庭以檢方未能舉證證明將“外交機密費”或“禮品及交際費”的剩餘款侵占,也未能證明匯往美國給陳致中留學的費用,是來自外交機密費,駁回檢方的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聯合晚報報道,由於事涉外交機密,高院上午提訊陳水扁到高院宣判時,罕見的並未對外公開,扁在聆聽判決後,臉露喜悅的離開法庭,全案檢方還可上訴“最高法院”。
陳水扁被控在機密外交案中貪污千萬元一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檢視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處,再研究是否上訴三審。
扁被控的侵吞外交零用金案,一審審結時,在判決書中指特偵組起訴扁的內容前後矛盾,立論失據,“任意拼湊,強加比附”,無法證明吳淑珍匯給陳致中的錢來自外交機密費,也不能證明扁有侵占的犯行。
高院判決指出,“外交部”為拓展外交空間並鞏固邦誼,從2000年到2006年間,不定期安排“元首”赴“友邦”參訪,陳水扁當年出訪時所支領的“外交機密費”,後改稱“禮品及交際費”,是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先前的往例辦理,並非扁擔任“總統”時才創設,而且是以領據方式辦理核銷。
判決指出,檢察官在上訴時,並未能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扁所支領的外交機密費有剩餘,也不能證明扁有侵占入己的行為,此外,檢方也未能舉證說明,吳淑珍從2004年到2006年間,指示陳鎮慧匯到陳致中於美國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於扁所支領的外交機密費,駁回檢方的上訴,維持一審扁的無罪判決。
特偵組是指控陳水扁2000年到2006年間,利用出訪11次外國機會,支領“外交部”交付“總統”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總共美金33萬多元交給吳淑珍,珍再指示扁家帳房陳鎮慧匯到美國,供陳致中留學花用,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