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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行政院”提供) |
陳雨凡表示,過去因侵害生命與人身自由而曾經補償過的、經修正後的認定可申請差額賠償者,初估約1萬3千多人,若是屬於新增者,初估大約1100人左右,兩部分估算共需240億元左右,這是目前檔案能夠查到的部分,如果後來又有新發現檔案或證據,賠償人數就有可能增加,預算也可能再提高。
陳雨凡指出,權利回復條例主要有幾項重點:一是提高賠償金額。死亡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為上限,若舊案過去已領600萬,可補差額最多600萬,新案賠償上限也是1200萬。二是人身自由受限(關押)的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至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為上限。
她說,基數計算法,是合計實際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期間,例如關押1個月未滿為1個基數,基數賠償12萬元,若是被關押32年基數為66、基數以17萬元計,因此賠償金就是66乘17為1122萬元。
依計算法,若關押33年以上基數均視為67、基數以17萬元計就是1139萬元,若是關押期間因病致死或是抓捕時遭擊斃,另給50萬元賠償。
陳雨凡表示,權利回復條例第二個重點是差額請求權,在避免雙重賠償下,對舊案已領補償者支付差額。
陳雨凡指出,第三個重點是首次整體進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例如土地被沒收為公有後,該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時將返還予人民。若土地無法返還,則以金錢折算賠償。
她指出,這部分賠償金額是將各項財產(包括現金、黃金、藝術品或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依“權利恢復”草案所訂的計算表(分為10級)再進行比例調整。
陳雨凡舉例,假設算出來財產價值200萬元,區間計算比率為100%,就是賠償200萬;若是300萬,即超出200萬後的100萬元區間計算比率為80%,就是賠償200萬加80等於總共280萬;若財產價值3千萬,屬第7級計算比率為30%,累計賠償5千萬,這部分初估總共需要38億元。
至於預算來源,陳雨凡指出,有受難者或家屬建議用國民黨不當黨產支付,但這部分得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由黨產基金會依法處理,而法律規定不當黨產主要用於轉型正義教育、長照、社會福利等,不是只有賠償,所以賠償預算均以政府預算做為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