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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看釣魚台爭議:日本極為難纏不容鬆懈大意
http://www.CRNTT.com   2020-11-21 13:01:25


馬英九出席保釣運動五十周年紀念研討會。(中評社 倪鴻祥攝)
 
  3年後我赴美留學,先在紐約大學拿到國際法碩士,再到哈佛大學取得國際法博士,我1980年的博士論文《Trouble Over Oliy Waters: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ies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East China Sea》“怒海油爭:東海海床疆界及外人投資之法律問題”,嘗試為釣魚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就反映了我參加保釣運動的初衷。

  釣魚台列嶼是“我國”的固有領土,在歷史上,中國最早發現並命名、使用釣魚台列嶼,可以追溯到隋朝(西元581-618年)。隋書將釣魚嶼記載為“高華嶼”;中國擁有釣魚台列嶼,則最遲當在1372年(明洪武五年)明朝政府派遣楊載出使中國的藩屬琉球國。六百年來,明清兩朝赴琉球國多位冊封使所寫的《使琉球錄》,均記載釣魚台列嶼在中國國界內,比日本到1900年才有“尖閣諸島”的名稱與記載,早了五百年。

  日本於明治維新後國力增強,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開始覬覦釣魚台列嶼。1885年,在明知釣魚台乃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的情況下,日本內務省與外務省討論在釣魚台設立國標,可說是日本人意圖竊占釣魚台列嶼之始。但當時日本自認實力不足,清廷又有警覺,乃決定“俟諸他日為宜”。

  1894年7月甲午戰爭爆發,到11月,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等了九年,日本認為時機已到,乃展開實質竊占行動。日本內閣於1895年1月21日秘密決議兼併釣魚台,批准沖繩縣在釣魚台設立國標。但日本竊占後,並沒有依照正常程序,透過次年(1896年) 為劃定沖繩縣範圍的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號》對外發布此事。直到1969年、也就是74年之後,沖繩縣石垣市政府才在釣魚台設國標,因此外界對於日本所謂的“先占”釣魚台毫無所悉。雖然日本聲稱,兼併釣魚台是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的“先占occupation),但這說法完全不能成立,因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就知到釣魚台為中國領土,其祕密兼併的竊占行為,只是內部機關間的意思表示,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並沒有對外效力,既不能拘束當時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現在的“中華民國”。

  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釣魚台列嶼為台灣附屬島嶼,自然一起割讓,劃入沖繩縣,至1900年更名為“尖閣諸島”。1941年12月9日,珍珠港事變隔天,“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在內的一切中日條約、協定。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所公布的《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將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所發布的《波茨坦公告》第8條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同年9月2日,日本簽署對同盟國無條件投降的《日本降書》,當中第一段與第六段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相互連結,均收入美、日政府“外交部”門出版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有國際法效力,與條約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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