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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涉陸港澳居民來台將跨部會聯審
http://www.CRNTT.com   2020-08-17 17:21:28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8月17日電(記者 倪鴻祥)陸委會今天下午指出,為了防範中國大陸人民利用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台定居進行滲透等行為,“內政部”完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只要現任或曾任職中國大陸黨政軍的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都須經跨部會的聯合審查。

  據移民署統計,今年1到6月有3161名香港人申請來台居留,較去年同期1464人相較,成長了116%,獲定居許可的港人有722人,較去年同期605人相較,增加了19.3%,港人來台居留人數確有增加。

  陸委會下午針對“內政部”今天修正完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30條之修正,發布兩點書面回應。

  一、政府為強化涉陸港澳人士移居來台之管理,以防範中國大陸人民利用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台定居,對社會進行滲透、統戰、騷擾,甚或從事間諜行為等,已由“內政部”完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30條之修正。

  二、未來原為中國大陸人民以及現(曾)任職中國大陸黨政軍之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時須經跨部會之聯合審查,以加強安全查核,維護“國家安全”,這項修法作業,“內政部”將於8月17日發布。

  目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如有9種情形之一,將不予許可。包括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現(曾)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等。

  第30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申請在台灣定居,須向移民署申請,並備有多份文件,包括定居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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